行政判决的效力指行政判决对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的约束效力和行政判决的确定、改变、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效力。行政判决具有确定力,又称既判力、强制力和执行力。(1)行政判决确定、改变、消灭的行政法律关系,一经宣告,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只有通过法定上诉和申诉再审程序,诉讼当事人才能申请改变一审未生效或已生效的判决和二审终审判决。行政判决生效后,诉讼主体不得对同一争议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2)判决承担义务的诉讼主体,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绝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3)行政判决依法生效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服从,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必须协助执行,不得无故推拖、拒绝或妨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