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讼❶国家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总称。因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机构的性质不同,各国的行政争讼制度有很大差异。有的国家统一制定行政争讼法,既规定行政机关以行政司法解决行政争议,也规定某些争议由司法机关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最终解决,如德国;有的国家以行政法院解决行政争议为原则,以普通法院解决行政争议为例外,如法国;还有的国家以普通法院解决行政争议为原则,行政裁判机构解决争议为补充,并最终以司法审查、司法复审予以监督,如英国和美国。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争讼制度无论差别如何,各国都有行政系统的行政司法(称行政不服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裁判、许愿等)解决和司法系统的诉讼(称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司法复审等)解决两部分。行政争讼制度包括行政司法制度和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它是现代国家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标志。 ❷在日本,解决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或疑问的机关,有法院和行政机关。与此相适应,其程序也有两种,即规定法院审理程序的《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裁决程序的《行政不服审查法》。广义的行政争讼包括这两类裁决程序,狭义的行政争讼仅指后者。设置这两种程序的理论基础是法治主义,即在行政行为违反法规或损害公益的场合,应该设置公正的程序,以便受损害者得到救济。公正程序有两种类型:行政国家主义和司法国家主义。二战后,日本采用了后者,即最终由普通法院裁判法律上的一切争讼。争讼的类型有: ❶抗告诉讼:遭受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的权利人,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争讼,这是最典型、最常见的一种。 ❷当事人争讼,是对立的当事人之间,因法律上的争议,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告,请求行政机关或法院解决其案件的争讼。 ❸民众争讼,虽然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但要求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争讼。 ❹机关争讼,是关于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由于权限争议而引起的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