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助理审判员 |
释义 | 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的审判人员。198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可以被任命为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必、须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在代行审判员职务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参见〔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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