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处理国际海事争议的仲裁机构。其性质属于民间性组织。1958年11月21 日 国务院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1959年1月8日制定了《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该会受理❶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 ❷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 ❸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业务、海上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等所发生的争议。1988年8月12 日 ,经国务院批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我国的海事仲裁机构逐步成为国际仲裁机构。该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到关于海上船舶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所发生的争议,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和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