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晚了是不是可以报销 |
释义 | 一、工伤认定晚了是不是可以报销 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时限的,也可以适当延长,个人申请工伤自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都可以的。 1.劳动者超过工伤待遇申报期限,无法获得工伤认定的,仍可以以普通民事案件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造成工伤认定机会的丧失其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当职工发生了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出职业病,所在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的时候或者是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应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发生工伤后30天内,单位必须申报,单位不申报的,职工个人可在发生工伤一年内自己进行申报。 二、工伤报销赔偿有哪些项目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赔偿项目包括: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康复治疗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 三、工伤报销流程的步骤有哪些 工伤保险报销流程具体如下: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3.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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