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黄子毅 |
释义 | 1927~广东台山人。1949年5月到中央团校第一期学习。广州解放后任南方大学、广东省革命干部学校团委副书记。1957—1958年到北京大学法律系进修国家与法理论,此后一直从事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历任广东省法学会理事、广东省科社学会理事、广东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负责人。1981年调中共中央党校工作。现任中央党校法学教研室主任,全国党校法学研究会主任委员、中国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干事、北京市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共中央办公厅高级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教授。曾讲授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我国地方立法、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等课程。主要著作有: 《国家和法的理论》(主编,1979年)、《法学基础理论讲义》(合著,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法学基础》(合著,中央党校出版社1984年版,获中央党校科研二等奖),《法学基础教程》(主编,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政治体制研究丛书·资料卷·法制总论》(主编,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政治制度研究丛书·资料卷·司法制度》(主编,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等书。另外,还有关于民主、法制、地方立法、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等方面的论文多篇。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确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和制度意义重大:一是对马列主义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理论的重要创新;二是对中国高度集权的政治文化传统的一种变革;三是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重大转折。(2)在政策和法律关系上,认为总结四十年来处理这一关系的经验,应得出以下结论: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党政分开是考虑政策和法律关系的前提;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但政策不能取代法律;既要看到政策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又要看到法律对政策的制约作用;党组织及其领导人必须严格执行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3)认为我国重政策轻法律的原因是因为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及传统的法律文化。(4)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5)人类历史上没有什么“一般的社会”的法,只有特定历史阶段的法,特定社会的法。在有阶级存在的社会里,社会关系表现为阶级关系。法的社会性也就反映了法的阶级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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