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麦斯纳 |
释义 | 1891~Jahannes Messner奥地利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家,长期在维也纳大学执教。其代表作《自然法》(1949)一书,在广泛地研究各种自然法理论和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对自然法学进行了新的阐述。麦斯纳秉承托马斯主义法学的传统,把自然道德法和自然法加以区分。按照他的说法,自然道德法以“要行善,要避恶”这种神的启示为最高原则;由这一原则还派生一些级别较低的原则。但与传统的观点不同,麦斯纳认为个别道德是自然道德法的具体化,而不是自然道德法的简单附属物。他承认社会和国家是自然道德法的载体,可以干预个人,但又认为个人有独立的人格尊严。关于自然法,麦斯纳说它是自然道德法的一部分,即具有类似实证法特征的那部分自然道德法。自然法也有不同的级别。自然法代表实证法的权能和效力。所以,与自然法相冲突的实证法,人民有抵抗的权利。但这种抵抗不可以对国家发生象暴力威协之类的更大损害。这就等于说,不道德法的实证法同样可以取得效力。总的说,麦斯纳的自然道德法和自然法的理论是为资产阶级法律寻找神意和道德上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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