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拉斯1982年宪法1982年1月11日,洪都拉斯全国立宪会议通过。取代1965年宪法,是洪都拉斯独立后第15部宪法,共8部分43章379条。主要内容:洪都拉斯是民主共和国;年满18岁的洪都拉斯人为公民,享有选举权;国家确认12海里领海,24海里为延续区,专属经济区延长到200海里;选举是直接、秘密选举;在上届总统任期结束前,成立全国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监督和进行政党登记;大选中获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可以直接当选为总统,而无论是否获得绝对多数;总统任期4年,不得连任;立法权属于国民议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和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有7名大法官和5名候补大法官,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保障公民信仰、言论、新闻自由,参加和平的、非武装的社团的自由;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男女同工同酬;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和罢工权;禁止武装部队司令、武装部队和警察部队或国家治安部队高级将领、现役军人和在选举12个月以前仍在职的任何其他武装部队人员,当选为共和国总统;军队是职业的、非政治的军队; 实行义务兵役制。1982年宪法不再规定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