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权 |
释义 | “人身权”的对称。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相邻权、抵押权、留置权、智力成果权、继承权和债权等。关于财产权的性质,宪法学上有三种观点: (1)天赋人权说。以洛克为代表人物,认为财产权与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一样同属生而俱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2)社会职务说。以狄骥为代表人物,认为财产并非天赋,而是一种由法律规定并给予保护的社会职务。(3)劳动积累说。这种学说认为财产是由劳动积累的,一切财产都是人的劳动加诸于自然的成果,劳动者对其劳动成果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即构成财产权。对财产权性质的不同认识产生了宪法对财产权的不同保护方式。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财产权天赋人权说占统治地位,宪法对财产权采取了绝对保护的方式,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对私有财产权的绝对保护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需要对私有财产权给予必要的限制。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对私有财产权实行相对保护,规定国家出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私有财产权给予一定的限制。国家在给予合理的补偿以后可以依法征用私有财产。财产权的社会职务说和劳动积累说为上述宪法规定提供了理论依据。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一向采取相对保护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公民行使财产权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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