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刘庆华 |
释义 | 1921~字完壁。1949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7月到中原大学任教。1952年调到中南政法学院。195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同年回到中南政法学院从事教学工作。后又先后任教于湖北大学、湖北财经学院。1984年中南政法学院恢复后,又转到中南政法学院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曾兼任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湖北宪法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政协法制组成员,武汉市法律服务中心顾问兼律师。曾讲授中国宪法、比较宪法、苏联宪法、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婚姻法等课程。著有《苏联宪法讲义》(湖北大学出版社,196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湖北财经学院,1980年)、《苏联宪法概论》(中南政法学院,1986年)等书,合编了《宪法学概论》(湖北财经学院,1982年)、《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新编法学词典》(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等。主要学术观点: (1)认为前苏联宪法反映了苏维埃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1917~1934年是由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阶段。这个阶段上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有十月宪法法令、1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苏联宪法。1934年苏联宣布社会主义建成,苏维埃国家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即苏维埃国家发展的第二阶段。这个阶段上的宪法有1936年苏联宪法。1936~1977年苏共宣布苏维埃社会已有了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已建成了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即苏维埃发展的第三阶段,这个阶段上的宪法有1977年苏联宪法。(2)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与前苏联宪法相比,在宪法理论上有两个明显特点。第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我国1982年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以往的社会主义宪法,都没有把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个重要特征来确认,只有我国1982年宪法才第一次明确规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一新规定标志着社会主义宪法和宪法理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第二,我国宪法对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的发展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宪法应带有纲领性。我国宪法一方面把已有的成就巩固下来,另一方面强调了纲领性,提出了今后发展的方向。(3)认为宪法是一个整体,包括序言和条文两大部分,绝不能把序言和条文分开,宪法序言和条文一样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序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的指导思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4)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不能只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来改革和完善国家政治体制,而首先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项根本原则,来改革和完善国家领导制度和整个行政机制。(5)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中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其它进步的东西,我们可以批判地予以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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