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审理 |
释义 | 案件因故不能按原定开庭时间审判,或者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理继续进行的情况,由合议庭决定延展审判日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延期审理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或法庭组成人员提出,经合议庭研究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法庭审理中遇有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以延期审理:当事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经合议庭研究同意其申请,而当庭又无法做到时;(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需要补充侦查,主动向法庭提出建议并经法庭研究同意的;(3)合议庭在法庭调查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难以在法庭上立即查清或证实,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的;(4)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除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外,在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延期审理;(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变更了起诉范围,提出了新罪,被告人、辩护人要求进行作辩护准备的;(3)被告人身体不适,确难继续承受审问的;(4)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身体不适,审理无法继续进行的。凡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在计算审判期限时,均应扣除延期审理的时间。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使得法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不得不推迟开庭审理的期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案件:(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延期审理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审判人员依职权决定。但都应作出裁定。凡是能立即确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的,审判人员应当当庭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当庭确定的,可以在确定后,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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