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执行又称“缓期执行”。人民法院因某种特殊情况,将法律文书确定的或者执行员指定的执行期限延缓到另一个期限执行。司法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执行:(1)被申请人因事外出,在一定时期可返回的;(2)被申请人有临时困难,请求延长履行期的;(3)发现法律文书上的数字有错误而不能执行的。在前两种情况下,如申请人同意,即可裁定延期执行。如申请人不同意,应报请法院领导或转由合议庭作出裁定。在第三种情况下,应由执行员写出书面意见,报请法院领导或转交合议庭审查改正;如果是上诉审人民法院或其他单位制作的法律文书,应报请上诉审人民法院或转交其他单位审查改正。在改正之前,延期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