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港口制度 |
释义 | regime of ports沿海国为保证本国海港内船舶往来的秩序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制定的在其港口内实行的制度。各国在制定港口制度时都参照国际通例。在有关海港制度的国际条约中,最重要的是1923年12月9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和所附的《国际海港制度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开放港口应平等地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开放,不得对任何外国船舶采取任何意义上的歧视待遇;外国商船进入一国港口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对遇难和躲避风暴及其他不可抗力的船舶,任何港口都应允许其进入和停泊并给予免征或减收捐税的优惠;对于外国军舰进入港口的条件,各国可作特别规定并加以某种限制。现在各国对外国船舶通常都要求:(1)船舶进入港口需经许可,在预计到达前一定时间内通知到港时间和船舶的吃水情况,(2)船舶抵港后,需交验船舶证书并提交有关报告,接受卫生、海关、边防等方面的检查。(3)船舶出港前应呈报有关报表,经许可方可出港。(4)对外国船舶通常实行强制引航。船舶在港内航行需按规定的航道和航速。进出港口、移泊、停泊应按规定悬挂有关旗帜。(5)对外国非军用船舶或公务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内停留通常给予比商船较多的限制。对于外国军舰进出港口和在港内停留,各国都作更为严格的限制,如限制其数量、停留时间,潜艇必须充分露出水面等。(6)船舶应遵守有关封存武器、限制无线电装置使用等有关规定及其他关于港口内秩序的具体规定。(7)在港口内发生海损时应积极救助并及时报告和接受调查处理。(8)船舶应遵守保护港口水域的规定,不得在港口内任意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害废弃物。(9)船舶应遵守关于港口内禁区即禁止外国船舶通过区域的规定。中国国务院于1979年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对外国船舶进出中国港口以及在港口内停留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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