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 |
释义 |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民运动中制定的革命法庭和诉讼制度法规。1927年3月公布。规定成立省、县两级审判委员会。由当时实行革命统一战线的省、县两国民党党部、政府和农民协会各派委员2人,另由工会、商会、妇女协会、学生联合会各选派委员1人,共10人组成。“上举各人民团体有未成立者,其委员从缺。但无县党部及县农民协会之组织者,则不适用本条例。”从而说明农民协会在审判委员会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此外还确定实行审判委员会的合议制,公开审判制度和上诉制度。“不服县审判委员会判决者,得于五日不变期间内,向原审判委员会声请上诉,由原判委员会录案详请省审判委员会复判之。如逾期不声请上诉者,即照判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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