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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游击队
释义

游击队guerrilla force

在敌军控制区域内,以武装形式从事反抗活动的非正规武装部队。游击队的反抗对象可能是入侵本国领土的敌军,也可能是本国领土上的现存政府,其打击目标往往是敌对方正规部队、具有军事价值的民用设施以及军事设施。各国游击队的活动可以说是有组织的抵抗运动。按照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4条的规定,有组织的抵抗运动人员,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便可以在落入敌对权力之下时享有战俘待遇:“甲、有一为其部下负责之人统率;乙、备有可从远处识别的特殊标志;丙、公开携带武器;丁、遵守战争法规及惯例进行战斗”。由于战俘待遇与战斗员的资格直接相关、因而,可以从符合上述条件的有组织抵抗运动人员享受战俘待遇,推定该类有组织抵抗运动人员具有能够直接参加战斗的交战资格。但是,在实践中,游击队通常是由被占领地的当地居民和残败军人组成的,从事分散和稳秘活动的组织,其成员多半混杂在一般平民居民中活动,没有统一制服,也没有明显的标明身份的标志,很难完全达到上述公约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落入敌方权力之下的游击队员无法得到战俘待遇。基于游击队的性质,游击队员在落入敌方权力之下时,都将遭受处罚。由于游击战在军事上的有效性已得到实践证明,游击战的形式现在和将来都可能继续存在下去,如何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将游击队员与一般平民居民区别开,是否应当降低战俘待遇标准,将所有游击队员包括在公约保护范围内,已引起国际上讨论。游击队的反抗对象如果是本国现存政府,则其敌对行为属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范围,在原则上不在国际法规定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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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3:5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