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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湖北咨议局议事细则
释义

湖北咨议局议事细则

清末时期湖北省咨议机关议事方面的法规。湖北省咨议局议决,1909年(宣统元年) 10月呈请总督批准公布。计11章,共126条。主要内容:咨议局议员由总督召集,至迟应在开会期30日前,齐集于咨议局所在地,并通知咨议局办事处及呈示议员执照,至迟在开会5日前,须举行议长、副议长及常驻议员选举。常年会以40日为率,必要时得由议长呈请总督延长10日以内;临时会以20日为率。会议非有议员半数以上到会不得开议。会议开议、中止及散会,均由议长宣告。会议不禁旁听,但秘密会时不在此限。议案由本省总督、议员提出,但预决算案惟总督得提出之。总督提出之议案应于每届常年会期45日前备文详具事实理由,交付于咨议局;议员提出之议案须有议员5人以上赞成,并详具说明书及署赞成员姓名,呈出于咨议局。自治会或人民陈请之件详具说明书呈出咨议局,经委员会或常驻议员审查,认为应作为议案提出者,仍作为议案。议员得提出质问案及纠举案。质问及纠举之提出,须详具理由书,有议员10人以上赞成,连同署名,呈出于咨议局; 自治会或人民陈请之件,属于质问或纠举事项,经委员会或常驻议员审查认许提出者,仍作质问或纠举案。会议各案非经该委员会审查,不得付诸讨论,但极简单者不在此限。议员提出修正之议者,须有议员10名以上赞成;提出复议之议,须有赞成议员30名以上署名。决议采起立或记名投票或不记名投票法,以过半数赞成为可决。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咨议局每届开会,为审查事件,得各设法律、预决算、税法及公债、陈情、资格审查、惩罚等委员6至10人。由该委员中互选或公推1人为委员长。凡不在开会期中,得开常驻议员会。议员应遵守议场秩序,不守秩序者,议长得警戒制止,且得取消其发言或令其退出会场。议员如有事故不能到会者,必须请假。该议事细则有附则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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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