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创制权 |
释义 | 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人数提出法律草案,要求立法机关修改通过,或者经公民投票直接制定法律的权利。孙中山民权主义的四权之一。现代除瑞士和美国的部分州以外,在宪法中确认创制权的国家极少。瑞士联邦宪法第121条规定:“宪法的部分修改,得依人民创议或按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人民创议,可以普遍提案或以草案形式提出。对普通提案,经联邦议会批准后,联邦议会应按提案陈述的意见草拟修正草案交付人民及各州,以决定是否采纳。如联邦议会不同意人民的提案,则此修改问题应交付人民表决;如在场投票的瑞士公民大多数赞成时,联邦议会则应按照人民的决议进行修改。对法律草案,经联邦议会批准后,应立即交付人民及各州,以决定是否通过。如联邦议会不同意此草案,联邦议会应另外提出自己的草案或向人民提出撤销其草案的劝告,并将自己的草案或撤销人民原草案的劝告书以及人民的原草案一并交付人民与各州表决。通过行使创制权,可以提高人民参政议政的能力及兴趣,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从而制定出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但是,创制权是多数人共同表达的意志,极容易为社会少数人或某一集团所操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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