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区域性统一regional unification of privateinternational law在区域范围内对国际私法进行的统一。从事国际私法的区域性统一工作的主要在西欧,而且由3个区域性国际组织进行:(1)欧洲经济共同体。在欧洲经济共同体主持下缔结了下列两个很重要的统一西欧国际私法的条约: ❶1968年《关于民事和商事的裁判管辖权和执行判决的布鲁塞尔公约》,并且由于它们于1988年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6个成员国缔结了与《公约》平行的《卢加诺条约》,《公约》的效力范围扩及于18个欧洲国家; ❷1980年《关于契约债务的罗马公约》。(2)欧洲委员会。在欧洲委员会主持下,缔结了❶1968年《关于外国法消息的欧洲公约》; ❷1972年《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 ❸1980年《关于承认和执行有关未成年子女监护和恢复监护的裁判的欧洲公约》。但是,该委员会已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缔结协定,将西欧国际私法的区域性统一工作移交后者。(3)现在以12个西欧国家组成的民事身份国际委员会。其工作主要在于促成一系列较为技术性的身份法上的公约的缔结。但是,在西欧国际私法区域性统一方面,也有下列公约在该委员会主持下缔结: ❶1964年《关于便利在外国结婚的公约》; ❷1967年《关于承认婚姻事件判决的公约》; ❸1970年《关于通过嗣后结婚子女取得准婚生身份的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