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舶司法 |
释义 | (1)我国古代封建国家颁布的调整对外贸易的法律。秦汉已初具规模,历代相沿。《续文献通考·市舶互市》:“互市舶法,自汉初与南越通关市,而互市之制行焉。”“北魏立互市于南陲,……隋唐通货易,开元定令,载其条目。”元朝在此基础上,“合整治市舶司勾当的有22件。”并在《元典章》中列《市舶法》一篇。明清无市舶司法之称,其内容寓于《朝贡条例·明清律户部》及清之《钦定户部则例》之中。(2)元朝市舶贸易法规之名称。元世祖忽必烈统一全国后,开始立法,英宗年间(1322)制成《元典章》,内有市舶司法共22条。主要内容:(1)市舶官吏的职责是掌海舶、征榷税及管海外诸番朝贡市易等事宜。(2)市舶船只抽解的原则:“定例抽分,粗货十五分中一分,细货十分中一分”。(3)组织船只前往海外诸蕃做买卖”“勾当”,并召集“舶牙人”“下船收买物货”。(4)严禁奸商“结为一甲,互相作保,”“携带金银违禁等物及妇人下海”;“并将奸细歹人押解回舶”上岸。(5)“番船”、“南船”“或有遭风被囚劫事故”应予抢救并免征货税。此外,还有船舶进出港的“引舶入港”与“催赶起离”规定等。元《市舶法》是我国流传至今最早且较完整的封建外贸法律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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