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房屋的拆迁 |
释义 | 法律问题解读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保证出租人的租赁利益不因拆迁而遭受损失,避免租赁双方因房屋拆迁而产生纠纷,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我们应当注意: 1、房屋拆迁不必然解除租赁关系。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关系存续与标的房屋的存续密切相关,标的物灭失,房屋租赁关系同时归于消灭。房屋拆迁导致原有房屋灭失,但由于房屋拆迁的特殊性,并不当然导致租赁关系的消灭,承租人坚持继续承租的,原租赁关系存续,以有效地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2、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才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1)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处分不受租赁关系的限制,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2)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即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原有租赁关系已进行了变更,原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恢复到完全状态,拆迁人应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3、‘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即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没有解除租赁关系,也没有达成安置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但由于租赁标的物发生了变动,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必须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法条指引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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