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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国民政府工厂法
释义

南京国民政府工厂法

调整工厂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1929年12月30日公布。1932年2月30日公布《修正工厂法》。分12章,共77条。包括总则、童工、女工、工作时间、工资、工作契约之终止、工人福利、工厂会议、学徒、罚则等内容。总则中规定,凡用发动机之工厂,平时雇佣30人以上者适用本法。关于童工、女工,规定凡未满14岁之男女,工厂不得雇佣为本厂工人;男女工在14岁以上未满16岁者为童工,童工只准从事轻便工作。童工及女工不得从事处理有爆发性、引火性或有毒之物品,不得从事有尘埃粉末或有毒气体散布场所工作,不得从事运转中或动力传导装置危险部分之扫除、上油、检查、修理及上卸皮带绳索等事、高压电线之衔接,不得从事烧锅炉以及其它有害风纪或有危险工作。关于工作时间,该法规定成年工人,每日实在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如因地方情形或工作性质有必要延长工作时间者,得定10小时。凡昼夜轮班制者,所有工人班次,至少每星期更换一次。因天灾事变之关系,取得工会同意后,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6小时。关于工资,该法规定工人最低工资率之规定,应以所在地工人生活状况为标准,工厂应付工人以当地通用货币给付工资。关于雇佣劳动合同,该法规定凡有定期之工作契约期满时,必须双方同意,方得缔约;凡无定期之工作契约,如工厂欲终止契约,应于事前预告工人等。此外,还对工人福利、工人津贴及抚恤、工厂会议、学徒和罚则作了具体规定。1975年台湾当局又对该法予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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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