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 |
释义 | 社会主义法的根本属性之一。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表现为: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意志,集中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和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首先,中国社会主义法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社会主义法反映了工人阶级的意志,因为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中国社会主义法反映了农民阶级的意志,因为农民占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巩固的工农联盟是社会主义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中国社会主义法也反映了知识分子的意志,因为知识分子作为一个总体,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与工人、农民一样,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的社会力量;没有知识分子,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社会主义法还反映了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因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及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保证。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占了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中国社会主义法通过对他们的意志的反映,具有空前广泛的人民性。其次,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是建立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并不是人民内部各阶级、各阶层意志的简单相加。在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以及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国家、集体、个人的根本利益也是一致的,这是形成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物质基础;中国工人阶级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斗争中,形成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并组成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是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反映在法律、法规中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组织前提;我们有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共产党的领导,有不断发展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正确处理各种矛盾,正确分配和协调各种利益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中形成的,党通过各种渠道、将各种分散的意见集中起来,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目标出发,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逐步形成了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共同意志。这些意志往往先以党和国家关于某类问题的政策方针的形式出现,当需要通过法律调整贯彻这类政策时,再广泛发扬民主,经过科学的论证和必要的法定程序,集思广益,上升为法律。最后,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归根到底决定于中国的经济结构。在中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作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三支基本力量,与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一道,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国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这种经济结构决定了我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能够形成共同的意志。参见〔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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