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社会主义法的重要属性之一。国家强制性是任何法都必然具有的基本特征之一,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同剥削阶级法的国家强制性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1)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的强制,其锋芒是针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和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2)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是在说服教育绝大多数人的前提下,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基础上,对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的强制;(3)即使法对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的国家强制,也是要通过惩罚的手段,教育和改造他们,目的在于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参见〔社会主义法的人民自觉遵守性〕、〔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性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