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国民政府职业介绍所暂行办法 |
释义 | 职业介绍机构法规。1933年12月实业部公布。共19条。主要内容:(1)凡代谋工作,以调剂劳工之供给与需要者,依照本办法设立职业介绍所。(2)职业介绍所职业范围:农、工、商、矿、渔、牧各业之雇工或雇员;各公私机关、团体、家庭之雇工或雇员。职业介绍所种类:国营,公营,工会、同业工会、其它公营团体所设,不以营利为目的者;私营,商人所设,以营业为目的者。(3)年满14岁以上,具有下列资格之一,向职业介绍所请求介绍:有各种职业知识或技能者,由相当之体力及经验,堪为劳动者。(4)职业介绍所进行登记,依次介绍,公营介绍所不得收费等。各城市根据本办法制定职业介绍所登记规则,成立职业介绍所。如南京市颁布《职业介绍登记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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