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行宪政府 |
释义 | 1946年11月15日,中国国民党蒋介石集团不顾全国人民反对,在南京召开“制宪”伪国大。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国民党政权体制采取国民大会下的总统个人独裁制,所建立起来的政府即为所谓的“行宪”政府。表现在: (1)国民政府主席改为总统,“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总揽一切国家权力,并被赋予发布紧急命令的特权。(2)取消“国民政府”,在总统下设立一个总统府。总统府设立资政、参议、秘书长、参军长、典玺官、警察总队、军乐队;1至6局,侍卫、机要、统计3室,人事、会计2处,中央研究院、国史馆以及稽勋、国策顾问、国父陵园管理等4个委员会。(3)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总统、副总统缺位,或总统任满解职还未选出新总统,或选出未就职时,由行政院长代行总统职权但不得超过3个月。行政院设行政院会议,内政、国防、财政、教育、司法行政、农林、工商、交通、社会、水利、地政、卫生、粮食13部,资源、蒙藏、侨务、美援运用4个委员会,主计、会计、秘书3处,以及统计、人事两室和新闻局,并置秘书长主持日常事务。(4)立法院委员由“民选”产生,任期3年,院长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立法院设立法会议,内政及地方自治、外交、国防、经济及资源、财政金融、预算、教育文化、农林及水利、交通、社会、劳工、地政、卫生、边政、侨务、民法、刑法、商事法、法制19个委员会,秘书、编纂、会计3处及统计、人事两室。(5)司法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监察院同意任命。司法院设立大法官会议、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以及秘书、会计两处和统计、人事两室。(6)考试院总统提名,监察院同意任命。考试院设立考试院会议、考选、铨叙两部,秘书处及会计、统计、人事3室。(7)监察院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和蒙古、西藏地方议会以及华侨团体“选举”产生。监察院设监察院会议、审计部及各种委员会,秘书、会计2处,统计、人事两室。1948年5月13日又将行政院主计处改为主计部。1949年国民党政府行政院迁往广州,3月21日修改行政院组织条例,将机构缩减为8部、3委、2处、3室,即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司法行政、经济、交通8部,蒙藏、侨务、诉愿审议3个委员会,主计、秘书两处,会计、统计、人事3室。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