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1931年宪法又称“钦定宪法”。1931年9月3日由国王亚历山大一世颁布。确认了国王政变后颁布的法令:将国名改为南斯拉夫王国,全国设9个行省和首都特区,各行省以河流命名,不具有民族特色,仍保留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宪法规定,国王作为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体现者和维护者,享有最高权力。议会设两院,两院地位平等,上院(参议院)的议员须年满40周岁,一半由国王任命,一半由各级议员和官吏组成的选举团间接选出;下院(国民议会)的议员由年满21周岁的公民选出,现役军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内阁首相和大臣由国王任命,内阁对国王负责。各行省的总督是“最高当局在行省的代表”。行省设自治机构;行省议会由公民选出,任期4年;行省委员会由行省议会从自己的成员中选出,是“行省的自治执行机关”。总督可以停止行省议会和行省委员会各项决议的执行,国王可以根据内务大臣的建议解散行省委员会,规定新的选举。1941年4月6日法西斯国家入侵南斯拉夫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