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刚性宪法
释义

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的对称。根据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繁简程度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须成立专门机构或制定、修改程序较之普通立法严格而复杂的宪法。由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赖斯在其1901年所著《历史与法学研究》一书中提出。刚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要成立制宪会议和修宪会议(或修宪委员会),表决时须有3/4或2/3多数通过,方能生效。一般认为,美国宪法是典型的刚性宪法,按照美国宪法规定,其宪法的修改须由参、众两院议员人数的2/3提出或2/3的州议会的请求,然后还须经3/4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苏联1977年宪法规定,苏联宪法只有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每院全体代表至少2/3多数通过的决议,方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为刚性宪法。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13: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