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刚性宪法 |
释义 | “柔性宪法”的对称。根据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繁简程度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须成立专门机构或制定、修改程序较之普通立法严格而复杂的宪法。由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赖斯在其1901年所著《历史与法学研究》一书中提出。刚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要成立制宪会议和修宪会议(或修宪委员会),表决时须有3/4或2/3多数通过,方能生效。一般认为,美国宪法是典型的刚性宪法,按照美国宪法规定,其宪法的修改须由参、众两院议员人数的2/3提出或2/3的州议会的请求,然后还须经3/4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苏联1977年宪法规定,苏联宪法只有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每院全体代表至少2/3多数通过的决议,方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为刚性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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