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刘禹锡 |
释义 | 772—842唐朝中期著名的思想家和诗人。祖籍河南洛阳,生于彭城(今江苏徐州市),字梦得。共著作今有《刘禹锡集》。刘禹锡法律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他不是研究法律、法律规范本身的结构,而是侧重于探讨法与哲学、宗教、政治之间的关系,从哲学世界观的角度分析法制。在中国历史上,人与自然的关系,一贯以天人关系表现出来,刘禹锡分析了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关系后,提出法制是人与自然界对应的根本点。刘禹锡认为,天人各有所长,天的功能在于生长万物,其间强胜弱败的自然规律在发挥作用,人的职能在于治理万物,其间判断是非善恶的法制原则在起作用,依靠法制,人能胜天,从世界观的角度论证了建立法制的必要性。充分肯定法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人类只有建立和运用法来维护真理,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他把法运行的好坏与政治清明与否紧紧联系在一起。并把法的实施分为三种情况,在大力推行法制的情况下,人们行为有标准,可以掌握自己的命运,是非均有公论,赏罚得当,福以善取,祸以恶召。若法制稍有松驰,则是非混淆,赏罚不明,人们难免对自身的力量和命运产生怀疑,容易走向神学。而在法制大大松驰,是非完全颠倒的情况下,奸佞得赏,贤良受罚,人们必然要对自己的力量和命运失去信心,而祈命于天,陷入宗教迷信。因此,刘禹锡力主推行法制,并以砥石为喻进一步指出法制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他说“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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