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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易笞条例
释义

易笞条例

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立法之一,民国三年(1914)十一月十六日由北洋政府司法部颁行,共十条。该条例恢复了曾在封建社会长期施用又被清末改律废弃的笞刑,规定:凡犯刑律之“奸非”、“和诱”、“窃盗”、“诈欺取财”、“赃物”等罪,应处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百元以下罚金折易监禁者,以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之男子为限,“得因其情形,易以笞刑”。依“刑期一日折笞二”计算,在狱内执行;若照犯人体格一次不能终了时,分二次执行之。该条例还明确规定:曾任或现任官员,或有相当身分者,不适用笞刑。对某些特定罪犯,可以缴纳罚金,免其笞刑。该条例施行之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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