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的规范。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统一人民检察院办案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于1997年1月15日通过《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1998年12月16日修订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该规则共12章468条。第1章“通则”(第1条至第7条)。第2章“管辖”(第8条至第19条)。第3章“回避”(第20条至第31条)。第4章“强制措施”(第32条至第97条),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5节。在“拘传”一节中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第5章“审查逮捕”(第98条至第119条),分为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两节。第6章“立案”(第120条至第135条),分为受案、初查和立案3节。“受案”一节主要规定了对报案、控告、举报线索的处理。其中第1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初查”一节规定了进行初查的部门、措施及处理情况。其中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第7章“侦查”(第136条至第243条),分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辩论,通缉,侦查终结10节。第8章“审查起诉”(第244条到第327条),包括6节。第1节“受理”。第2节“审查”,其中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第3节“起诉”。第4节“不起诉”,其中第286条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第2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第5节“简易程序的提起”,其中第312条列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第6节“辩护与代理”,其中第319条对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作出了明确界定。第3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第9章“出席法庭”(第328条至第370条),包括3节。第1节“出席第一审法庭”,其中第335条规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对辩护人的此类讯问、询问,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证言不予采纳。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第337条规定,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第2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3节“出席再审法庭”。第10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371条至436条),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和执行监督5节。其中第394条规定,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纠正意见,应当在庭审后提出。第1 1章“刑事司法协助”(第437条至463条),分为一般规定、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期限和费用4节。第12章“附则”(第464条至468条)。规定本规则的适用、效力、解释、施行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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