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韩民国宪法裁判所 |
释义 | 南朝鲜解决宪法争议的法院。根据宪法裁判法的规定于1988年9月19日设立。主要特点: (1)具有特殊的宪法地位,表现在:宪法裁判所是行使主权的国民代表机关;最高的宪法保障机关;最终审判机关;基本权保障机关;宪法裁判所、国会、政府、大法院是处于同等地位的机关,各自具有独立的地位和权限。(2)宪法裁判所由具有法官资格的9名裁判官组成。9名中,6名是常任裁判官,3名是非常任裁判官。裁判官的条件是:从事法律工作15年以上,满40岁的人。裁判官由总统任命,其中3名是国会选出,3名是大法院院长指定。任期6年可连任。裁判官的退休年龄是65岁,裁判所所长的退休年龄是70岁。根据法律规定,裁判官作为裁判部的成员行使审判权,并对裁判所行政的重要事项行使议决权。常任裁判官是常勤国家公务员,不能兼任国会或地方议会议员,政府、国会、法院的公务员,法人、团体的顾问。(3)裁判所由裁判所所长、裁判官会议、补助机关等组成。所长经国会同意后总统任命,主要权限为:代表宪法裁判所,掌管宪法裁判所事务;担任裁判官会议的议长和全院裁判部的裁判官;享有广泛的人事权,有权任命事务处公务员、宪法研究官等。裁判官会议是为了解决有关行政的重大事项而设立的,是裁判所最高议决机关。事务处具体处理行政事务。(4)宪法裁判所的权限有:违宪法律审查权;弹劾审判权;政党解散审判权;权限争议审判权;宪法诉愿的受理和审理。具体的审判程序包括:当事人向裁判所提起请求;受理后及时把请求书的复印本送至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弹劾、政党解散审判必须进行口头辩论。违宪法律审判及宪法诉愿原则上进行书面审理;辩论和宣告公开进行。审判所需费用由国库负担。裁判所受理请求书后应在180天内作出裁决,分为3种:驳回决定、取消决定、认定决定。违宪法律决定、弹劾决定、政党解散决定或宪法诉愿的决定须有裁判官6人以上的赞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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