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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治安维持法
释义

治安维持法日;1925

日本最初于1923年作为敕令第403号(紧急敕令)“关于为治安维持的罚则之件”开始产生,经1925年以法第46号而成为法律,是以取缔共产主义及无政府主义运动中的特定行为为目的的。1928年以敕令第129号(紧急敕令)对该法进行部分修改,1941年以法律第54号又进行全面修改。1941年修改前曾一并对国体改变和私有财产的否认,规定了广泛的处罚:(1)以国体变革为目的的结社组织、结社指导、参与结社、完成结社目的(第1条),为了准备以国体改变为目的的结社组织、结社指导、参与结社、完成结社目的(第2条)为以上目的集体结成、集体指导、集团参加、集体目的完成(第4条),由于相同目的的事项的协议煽动,宣传完成(第5条),犯罪煽动(第6条);(2)否定国体,以传播玷污神宫或者皇室尊严事项为目的的结社组织、结社指导、参与结社、完成结社目的(第7条),同样目的的集体组织、集体指导、集体参加、集体目的的完成(第8条);(3)为使犯以上的罪为目的而提供利益,其提出、约定、收领、要求,接受供给的约定(第9条);(4)以否认私有财产制度为目的的结社组织、参与结社、完成结社目的,根据相同目的的事项的协议煽动(第11条);(5)以使其犯罪为目的的利益提供、其申请、约定、收领、要求、接受提供的约定(第13条),有广泛的处罚规定,在诉讼程序上承认检察官的广泛的强制权,又承认预防性拘禁制度。因此,本法的对象极广,其构成要件也是抽象的居多,在程序上专断的色彩又强烈,因而随着全国性特高警察组织的完备,在很多情况下,被用于镇压国民的手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关于:“撤销政治的、民事的及宗教的自由限制的备忘录”(1945年10月4日)而已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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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