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法院 |
释义 | Magistrates′ Court英国的基层刑事管辖法院,负责审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治安法院是英国法院组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英国《1952年治安法院法》第124条的规定,治安法院就是“根据任何法令行事或根据习惯法赋予的使命行事的任何一个法官或若干法院”。其设置由英国内政部参照行政区划将全国各郡划分为900多个司法小管区,每个小管区设1所治安法院。市区有治安法官或领薪治安法官的,单独成为1个管区。治安法院开庭至少必须有治安法官2人,领薪治安法官可以独任。治安法院的职责有四项:(1)法律规定应由或可由治安法院以简易程序审决的案件,但治安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所判处的刑罚不得超过6个月的监禁和400英镑的罚金。关于逮捕证、搜查证的核准,则不需开庭,治安法官有权处理。(2)负责对可诉罪的起诉预审。凡是正式起诉的罪行,必须经治安法院预审,治安法官就作为预审法官来审查决定被告人是否犯有所指控罪名的重大嫌疑。预审可能有三种结果:一是决定起诉的,全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刑事法院进行审理:二是定罪之后移送刑事法院判处刑罚;三是改为简易程序审决。(3)对少年犯罪进行审理。英国的少年法庭附设在治安法院,它是从该管区挑选若干治安法官经过专门训练后组成。(4)处理某些民事方面的案件,主要是依据《1957年私生子诉讼法》、《1960年婚姻诉讼(治安法院)法》和《1961年儿童监护法》等法律,处理收养、婚姻、扶养等民事纠纷,但并非所有的治安法院都承担这方面的任务。1989年,英国治安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超过10万件。治安法院的任职人员总数1983年为9116名,1988年增至9687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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