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之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不服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有:(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妨害公共安全行为:(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4)侵犯公私财物;(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6)违反消防管理;(7)违反交通管理;(8)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此外,卖淫、嫖宿暗娼,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等行为,除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均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视不同情节,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处罚。凡不服公安机关处罚的公民(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复议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所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