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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真死”,与“杂死”对称。“真犯死罪”,指影响严重的死罪,为常赦所不原,减一等仍为流刑,且执行“决不待时”。明代曾制定《真犯、杂犯死罪条例》,规定“真死”之罪有凌迟十二条,斩一百三十七条,绞九十八条。其后又重修该《条例》,使真犯死罪的条文增多。清律略同,稍增应“绞”之数。参见〔杂犯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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