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伊福希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
释义 | Sei Fujii v.California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1950年作出判决的案件。原告是日本国民,为了一项宣布他于1948年购买的土地转归加利福尼亚洲的法院判决上诉到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他抗辩说,加利福尼亚州《外国人土地法》的效力已被1945年《联合国宪章》中“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的规定所取代和废止。最高法院于1952年作出判决判称,《联合国宪章》是一个条约,美国宪法规定,“在联邦权力下缔结的条约是美国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官都应受其约束”。然而,条约并不自动取代与其不相符合的当地法律,除非该条约的规定是自动执行的。当条约的规定含有契约性质条款时,即缔约的一方约定履行一个特定行为时,这个条约是指向政治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的;它在成为法院适用的规则前,须经过立法程序使这个契约生效。在判断一个条约是否自动执行时,法院注意条约的文字所显示的缔约各方的意图。《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和第1条的规定不属于“自动执行”条款,只是表明联合国组织的一般宗旨和目的,无意使各会员国承担法律义务或为个人创设权利。虽然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与联合国组织进行合作,以促进尊重和遵守人权,但为达到《宪章》宣布的这一目的,需要会员国进一步的立法行为。《宪章》没有任何条款表明,这些规定是要成为批准《宪章》国家的法院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则。因为法院认为,不能认为这些规定使加利福尼亚州《外国人士地法》归于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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