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韩民国总统选举法 |
释义 | 1987年11月7日国会通过和实施。共13章172条。主要内容: (1)凡年满20岁以上的国民有总统选举权,享有国会议员的被选举权,并年满40岁以上的国民有总统的被选举权。禁治产者、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者、因选举犯罪被判5万元以上罚金者、被法院判处停止选举权者没有总统选举权;被判徒刑以上刑罚者、因选举犯罪判处5万元以上罚金者或者缓期执行未过6年者、被停止或丧失选举权者没有被选举权。(2)以全国为单位划选区。投票人按规定进行住民登录。总统候选人的登录须在选举公告日后7日内,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申请。政党推荐的候选人须提出政党推荐书、本人的承诺书,并交5000万元。无所属候选人须有5,000人以上7,000人以下的投票者推荐、本人的承诺书,并交1亿元寄托金。(3)总统选举以投票进行。实行一人一票,秘密投票原则。获得有效投票多数者当选为总统。总统候选人只有1人时,所得票数必须是投票者总数的1/3以上。最高得票者为2人时,根据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提议由国会在过半数议员参加的公开会议上决定获得多数者为当选人。没有当选人或选举全部无效时进行再选举。(4)总统选举诉讼分选举诉讼和当选诉讼。法院应优先审理总统选举诉讼,从提起诉讼后1年内处理。有两种情况:对总统选举效力有异议的投票者、政党或总统候选人,从选举日后30天内,以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对总统当选效力有异议的政党、候选人,可以在当选决定后30天内,以总统候选人为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5)本法还对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罪名有贿赂当选人罪、伪造证件罪、妨碍选举自由罪,非法利用新闻、杂志罪,滥用职权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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