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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韩民国维新宪法
释义

大韩民国维新宪法

1972年11月21日公民投票通过,同年12月27日颁行。由于是在南朝鲜总统朴正熙推行“十月维新”,于1972年10月17日发布紧急戒严令,解散国会,宣布实行军事管制的背景下制定和颁布的,又称“维新宪法”。主要内容:在国会外另设统一主体国民会议,由它选举总统。国会议员的2/3由民选产生,1/3由统一主体国民会议根据总统提出的候选人名单选举产生。统一主体国民会议的权限还包括审定政府的重大政策和议决国会提出的宪法修正草案等。总统对外代表国家并且是政府首脑。作为政府首脑,总统不受国会制约(但宪法第64条第1款但书,第66条、第75条第4、5款、以及第79条不在此例)。司法权属于法院,司法独立。最高法院有权在审理案件时根据需要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是否合宪作出终审裁判。法官有一定的任期,不实行终身任职。“维新宪法”适应特殊的历史条件,以确认总统的专制集权地位为基调,难以长久维系。1980年10月21日全斗焕政权为改变军事独裁统治的形象,取消统一主体国民会议,对“维新宪法”作了较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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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