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监督官斐济监督众议院选举的机构。根据1970年斐济宪法设立。由司法与法律行政委员会任命。只有在斐济开业当律师者方有资格担任。非斐济公民而且不是公职人员者不得担任。年满60岁必须离职。只有因无能力履行职务或因行为不端方可免职。主要职能包括:对选民登记和众议院选举事宜拥有规定的权力;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向选举委员会详细报告;有权参加选举委员会会议,并遵守选举委员会就其行使职权问题所作的指示。涉及参加众议员选举的选民登记、或依法规定的选举的每项提案、条例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须先提交选举监督官(和选举委员会),经充分研究后再提交众议院审议,或经选举监督官(和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正式形成条例或文件。在执行依法规定的职权时,不服从任何个人或当局的指示或支配。任何法院均无权就其是否按照选举委员会指示行事的问题进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