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
释义 | 根据我国宪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前我国人民检察院只是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不提起民事诉讼,也不参与民事诉讼。我国多数诉讼法学者主张,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条件具备时,有必要而且也有权对民事诉讼开展比较广泛和深入的法律监督。例如,对涉及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主动进行追究;对正在进行的重大的民事诉讼活动,随时参加,主动进行干预;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有无错误,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诉,等等。人民检察院积极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加强法律监督,既可保障法津的统一实施,又可纠正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错误;既可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又可保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和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最早规定于1923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根据是列宁关于不承认“私法”和扩大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范围的思想。此后,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都确认了这一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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