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执行死刑必要程序详解 |
释义 | 一、如何执行死刑必要程序详解 执行死刑必要程序详解如下: 1.在交付执行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同时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 2.执行死刑应当以注射或者枪决等方式; 3.执行死刑完成后,由法医确认罪犯是否已经死亡。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二、应当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形是什么 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怀孕。 中止执行的,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发布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审查核实,认为原判决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 如果发现罪犯确实是孕妇,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复核。人民法院应当在死刑交付执行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监督。 三、死刑上诉能活多久 死刑上诉能活多两到四个月。根据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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