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巴塞罗那公约 |
释义 | Barcelona Convention1921年4月12日在西班牙巴塞罗那由国际联盟主持下召开的会议上通过的两个公约:《国际通航水道制度公约和规约》和《过境自由的公约和规约》,前者规定:除沿岸国保留“沿海航运”及禁止非沿岸国军舰及其他从事公务的船舶在这些河流内航行以外,一切缔约国的商船都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而且在待遇上一律平等。除为维持和改善水道通航而征收的公平捐税外,不得征收任何捐税。各沿岸国都不得采取足以减少航行便利的措施,并且必须除去对航行可能发生的障碍和危险。在没有特别公约另作规定的情况下,通航水道都由所隶属的各沿岸国自行管理。自由航行只限于平时,在战时,如果沿岸国是交战国或中立国,则在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容许外国船只通过。不能由国联交通运输组织的咨询技术委员会调控或用其他方法解决的争端,应提交国际常设法院。后者规定:内陆河道运输货物,须在绝对平等条件下,享有完全过境自由,只应受有关警察及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合理限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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