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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央法规标准法
释义

中央法规标准法

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现行的“宪法关系法规”。1970年8月30日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以“总统令”公布。分总则、法规之制定、法规之施行、法规之适用、法规之修正及废止、附则6章26条。规定“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各机关发布命令,得依其性质,称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或准则。“法律”应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应以“法律”规定的事项为:“宪法”或“法律”有明文规定,应以“法律”规定的;关于人民权利、义务的;关于国家各机关组织及其他重要事项应以“法律”规定的。应以“法律”规定的事项,不得以命令规定。各机关依其法定职权或基于“法律”授权订定的命令,应视其性质下发或发布,并即送立法院。“法律”不得抵触“宪法”,命令不得抵触“宪法”或“法律”,下级机关命令不得抵触上级机关命令。法规应规定或授权以命令规定施行日期,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的,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法规特定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的,自该特定日起发生效力。法规的适用,实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从新从优原则,法规因遭受非常事故,一时不能适用的,得暂停适用其一部或全部。法规基于政策或事实需要,有增减内容必要的;因有关法规修正或废止而应配合修正的;规定的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已裁并或变更的;同一事项规定于两个以上的法规,无分别存在必要的,应予修正。法规因机关裁并,有关法规无保留必要的;法规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法规因有关法规废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据,而无单独施行必要的;同一事项已定有新法规,并公布或发布施行的,予以废止。“法律”的废止,应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命令的废止,由原发布机关进行。废止的法规,得仅公布或发布名称及施行日期;并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法规有施行期限的,期满当然废止,应由主管机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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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