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法规划 |
释义 | 亦称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的主体就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立法工作和与立法相关的工作所作的设想和部署。立法规划可以按不同标准区分为不同种类。根据制定立法规划的主体,可以把立法规划分为中央的和地方的立法规划;根据规划的不同时间区段,可以分为长期的、中期的和短期的立法规划;根据规划内容的具体性程度,可以分为宏观立法规划和微观立法规划;根据规划涉及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还可以划分出不同部门法的立法规划。不同的立法规划有不同的内容和作用。概括性的规划可以确定某一时期内立法发展的方向,并使整个立法活动保持协调性和系统性。具体的立法规划则进一步规定了各项立法的主体、内容和步骤,对立法实践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立法规划对于加强立法工作的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当今世界,生产力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社会生活本身日益要求计划性,立法自然也不例外。从60年代后期以来,许多国家开始正式推行立法规划,并总结出不少成功的经验。实践证明,对立法工作进行计划管理,有助于实现立法的系统化和科学化。它可以使立法工作保持整体和有序的状态,避免重叠、混乱或相互冲突;可以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和可能,确定各项立法工作的顺序和步骤,减少盲目性;此外,计划的先期指导,可以保证立法前作好充分的准备,从而提高法律的质量。中国立法规划工作的开展始于80年代初期。首先是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起草了《1982—1986年经济立法规划》,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审议并原则批准后,由国务院转发。其后,上海市制定了《1983—1986年经济行政立法规划设想》,青海省和吉林省也制定了《1984—1986年经济立法规划》。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都已制定了自己的立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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