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台湾工会法施行细则 |
释义 | 1975年台湾内政部修正发布。共十章。包括:总则、设立、会员、职员、会议、经费、监督、联合组织、基层组织和附则。本细则对工会法各章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具体化。如:规定对工会会员的除名,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议决;具有劳资两种资格,同时参加劳资两种团体者,不得当选为工会代表及理事、监事;当选的理事、监事因故不能按期就任,应于10日内书面声明,如不声明视为放弃当选;上级工会对所属下级工会征收会费,下级工会如同时加入两个以上上级工会时,按比例减少征收;工会对失业会员,酌量减免会费;产业工会不得组织与该产业同性质的生产合作社;工会为劳资纠纷事件的调处,以未经依劳资争议处理法申请或交付调解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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