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台湾劳资会议实施办法 |
释义 | 台湾内政部、经济部1985年发布。本办法根据劳动基准法制定。规定了劳资会议由劳资双方同数代表组成。资方代表由雇主或雇主指派。劳方代表如有工会组织由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未组织工会者,由全体劳工直接选举。劳工年满16岁有选举代表权。年满21岁有劳方代表被选举权。劳资会议代表任期为3年。劳资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是:讨论劳工动态、生产计划及业务概况、劳资关系、劳资合作、劳动条件、劳工福利等。劳资会议主席由双方代表轮流担任。劳资会议决议事项,分送工会及有关部门办理,报主管部门备查。劳资会议决议如不能实施,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