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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台湾广播电视法
释义

中国台湾广播电视法

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关于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1976年1月8日和1982年6月7日台湾“立法院”两次修正。共7章51条。主要内容:(1) 制定本法的宗旨、用辞释义、主管机关、使用的电波频率、公营与民营电台、军用电台、遇天然灾害的紧急措施。(2)电波频率的分配与保留、电台设立申请、电视设备设立办法、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资格、停播与股权转让或更名等规定。(3)节目分类(新闻及政令宣导、教育文化、公共服务、大众娱乐)与所占播放时间、本国节目所占比例、国语与方言、禁止的内容(损害国家利益或民族尊严、违背国宪或法令、煽惑他人违法犯罪、伤害儿童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散布谣言邪说或淆乱视听)、司法上的限制、错误报导应负的民事或刑事责任、给予权益受害人答辩的机会、除新闻外节目的审查、节目的输出输入等。(4)广告管理。包括播送广告的电台及时间的限制、广告内容的限制及审查、涉及药品、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内容应经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等。(5)奖励的情节、有关机关对电台采访的协助、优先使用国营通讯设备等。(6)罚则。包括处分种类(警告、罚锾、停播、吊销执照)及适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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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