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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台湾大法官会议
释义

中国台湾大法官会议

中国台湾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和命令的专门机构。设于“司法院”。主要职权。(1) 解释“宪法”。各机关因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各机关因行使职权而与其他机关的职权发生适用“宪法”的争议,或各机关在适用“法律”或命令时发生有抵触“宪法”的疑义,均可要求大法官会议就相关问题作出“宪法”解释。民众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并经法院裁判后,若被侵害人认为法院裁判所适用的“法律”或命令与“宪法”相抵触,也可要求大法官会议作出“宪法”解释。(2) 统一解释“法律”或命令。各机关认为其在职权上适用“法律”或命令所持的见解,与本机关或其他机关在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时所已表示的见解不相同,则可要求大法官会议对于该项“法律”或命令作出统一解释。由17名大法官组成,“司法院”院长任主席。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而任命。出任大法官者,有一定的资格限制,包括:曾任“最高法院”法官10年以上,或曾任“立法委员”9年以上,或曾任大学法律主要科目教授10年以上等。大法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9年。大法官会议每两星期开会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行使解释“宪法”权时,应有大官总数3/4出席;解释案的通过,须出席大法官人数3/4同意。行使统一解释“法律”和命令时,应有大法官总数1/2出席;解释案的通过,须出席大法官人数1/2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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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