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法规划的原则 |
释义 | 立法规划活动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准则。根据各国的经验和中国近年来的实践,立法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立法规划的制定必须建立在客观的和科学的基础上。立法规划应当以立法预测为前提,在广泛收集有关信息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草案。规划制定过程中要自始至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客观态度,一方面考虑社会关系发展对法律调整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考虑相应的立法条件是否具备,不能仅从主观愿望出发,单纯追求法律体系形式上的完整性。立法规划的制定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和经验。(2)保持立法规划的整体性和有序性。制定立法规划的重要目的在于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管理,避免或减少各级各类立法的混乱、重叠和相互冲突。为此,首先必须实现立法规划自身的系统化,把各种立法规划工作纳入统一的体系。上级机关的总体立法规划对下级机关具有指导作用,而下级机关制定的规划则是上级机关总体立法规划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立法发展的协调统一。(3)立法规划应当是从立法预测提供的不同方案中作出的最佳选择。立法规划是立法决策的表现形式之一。根据决策科学化的一般要求,科学决策的前提是有可供选择的不同方案。由于未来情况的发展十分复杂,有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的可能性,提出不同的方案和对策。立法规划工作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对于立法预测提供的各种前景和方案进行认真的比较和权衡,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作出最佳选择。为此,有的国家在立法中专门规定了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必须同时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规划草案。(4)立法规划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立法规划不同于立法预测,它是立法决策的形式之一,必须具有相应的约束力。立法规划的制定主体应是有法律规范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各级立法规划的效力也因其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而有所差别。立法规划一经制定或批准就必须执行,否则便会流于形式,失去立法规划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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