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 |
释义 |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就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的管辖问题而发出的通知。1985年5月13 日发出。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但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这类案件有许多实际困难不易解决。而长期管辖这类案件的公安机关不仅具有办案条件,而且积累了不少经验,因此决定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自1985年7月1日起,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月底以前受理的此类案件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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